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1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30 日
- 當事人林育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851號聲 請 人 林育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大新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2年11月30日起展期至民國113年5月29日止 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大新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該公司股東意見紛歧,清算人尚無法於期間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12年度司聲字第703號延展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13年5月29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