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7 日
- 當事人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正雄、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聲 請 人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共同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費用計算書暨其繕本及費用額之證明文件,並提出聲請人委任謝尚修律師為本件代理人之證明文件(例如:委任狀)或補正聲請狀末全部聲請人之簽名或 蓋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2項、第121條第1項 及第9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未據提出費用計算書暨其繕本及費用額之證明文件,且聲請狀之狀末僅蓋有「謝尚修律師」之印文,未見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聲請人亦未提出委任謝尚修律師為本件非訟事件代理人之委任狀,其程式顯有欠缺,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