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8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林恩平、謝炘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882號 聲 請 人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平 相 對 人 謝炘頴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日所為之 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所提存之「帳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之記載,應更正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存單」。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林恩舟」之記載,應更正為「林恩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