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王聰璟、王丕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91號原 告 王聰璟 住○○市○○區○○路000號14樓之3 訴訟代理人 黃文皇律師 被 告 王丕衍 王聖惠 王信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王張麗雪所遺如附表一之1編號1號至16號及 附表一之2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一之1編號1號至16號及 附表一之2「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法分割。 二、兩造就被繼承人王海所遺如附表二之1編號1號至19號及附表 二之2編號1號至62號所示之遺產,應依如附表二之1編號1號 至19號及附表二之2編號1號至62號「本院分割方法」欄所示 之方法分割。 三、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王丕衍、王聖惠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 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壹、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一、被繼承人王張麗雪、王海生前為夫妻關係,被繼承人王張麗雪於民國101年6月18日死亡,其遺產由其配偶王海及子女即兩造繼承,嗣被繼承人王海於104年8月23日死亡,其遺產再由兩造繼承,各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三所示。兩造就被繼承人王張麗雪所遺如附表一之1及附表一之2所示之遺產,及被繼承人王海所遺如附表二之1及附表二之2所示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協議,爰依民法第829條、第830條、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第824條第1項、第2項第1款第3項、第4項規定,請求分割被繼承人王張麗雪、王海所遺遺產,分割方法為動產部分按應繼分比例取得,不動產部分則按應繼分比例分別共有等語。 二、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方面: 一、被告王信仁則以:同意按應繼分比例分配遺產等語。 二、被告王聖惠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以前到場所為陳述略謂:同意按應繼分比例分配遺產等語。 三、被告王丕衍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參、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外,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38條、第1151條、第1164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王張麗雪於101年6月18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被繼承人王海於104年8月23日死亡,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財產,兩造為其等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三所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稅繳清證明書、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被繼承人王張麗雪第一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被繼承人王張麗雪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被繼承人王海第一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被繼承人王海第一銀行帳戶存摺存款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被繼承人王海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帳戶明細、被繼承人王海臺灣銀行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被繼承人王海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被繼承人王海華南商業銀行帳戶客戶資料查詢清單、被繼承人王海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附卷可稽,另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民權分局112年1月9日中市稅 民分字第1124800198號函檢附之房屋稅籍證明書、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為憑,復有如 附表一之1、附表一之2、附表二之1、附表二之2備註欄所示證據可稽,且為兩造所不爭執。故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三、本件兩造就被繼承人之遺產無法協議分割,而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且無證據顯示兩造彼此訂有不分割遺產之協議,或被繼承人有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或定分割遺產之方法,則原告本於繼承人之地位,依照上開法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兩造公同共有之如附表一所示財產,自屬有據。 四、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第2項、第3項、第7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法院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共有土地之使用現況,並顧及分割後全體之通路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而本其自由裁量權為公平合理之分配,但並不受當事人聲明、主張或分管約定之拘束(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468號、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查被繼承人王張麗雪所遺如附表一之1編號1號至15號、被繼承人王海所遺附表二之1編號1號至16號所示不動產,考量不動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分割之公平性,將被繼承人王張麗雪、王海遺產公同共有狀態改為分別共有,並不損及各繼承人之利益,繼承人對於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均得自由單獨處分、設定負擔,對繼承人並無不利,亦無因繼承人所受分配之價值不同,而有相互找補問題,故附表一之1、附表二之1所示不動產,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應屬妥適公平。至附表一之1編號16號(若有孳息,含孳息)、附表二之1編號17號至19號所示存款(若有孳息,含孳息);附表一之2、附表 二之2編號1號至62號所示股票(若有孳息,含孳息),性質均可分,參以共有人之意願,認應依如附表一之1編號16號 、附表一之2、附表二之1編號17號至19號、附表二之2編號1號至62號分割方法欄所示之方式予以分割,自屬公平適當。從而,依如附表一之1編號1號至16號、附表一之2、附表二 之1編號1號至19號、附表二之2編號1號至62號「本院分割方法」欄所載之方法分割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之1編號1號至16號、附表一之2、附表二之1編號1號至19號、附表二之2編號1號至62號所示之遺產,應屬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一、 二項所示。 肆、末按分割遺產之訴,係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故所為抗辯自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是以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其應有部分之比例分擔始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呂偵光 附表一之1:被繼承人王張麗雪之遺產(土地、建物及存款部分 ) 編號 項目 名稱 面積/數額(新臺幣/元) 權利範圍 本院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地號 1874.00㎡ 8/100000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477.00㎡ 1/480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212.78㎡ 1/480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84.31㎡ 1/160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5 土地 臺中市東勢區東新段0161之0000 106.81㎡ 1/160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125.15㎡ 1/160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1.23㎡ 1/160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8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73.36㎡ 1/160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9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31.53㎡ 1/160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0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00地號 30901.00㎡ 2/280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1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00地號 336.00㎡ 2/280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2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00地號 15740.00㎡ 2/280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3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00地號 19.33㎡ 1/28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4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00地號 18.00㎡ 2/56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5 房屋 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道○段000號4樓至10樓) 18/100000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16 存款 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241,067.4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7 存款 豐原中正路郵局郵政存簿儲金 已結清 已結清,不 列入遺產分 割 附表一之2:被繼承人王張麗雪之遺產(股票部分,如有孳息, 含孳息) 編號 股 票 名 稱 股票 未領股票股利(股) 未領現金股利(新臺幣/元) 備 註 本院分割方法 1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7 + 124 13 卷一 第621頁 卷二 第25、27、181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 45 卷一 第613頁 卷二 第159頁、59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原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9 8 卷一 第621頁 卷二 第25頁、181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 立益物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27 27 卷二 第26頁 卷二 第135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 25 卷二 第27頁 卷二 第113頁、193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6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23 卷二 第27頁 卷二 第73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7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499 卷一第611頁 原持股499股 109/4/16轉換為新誠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子公司,價金總額為10379元(扣除稅額31元後之實發金額為10,348元)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8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69 43 卷一 第621頁 卷二 第25頁、87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9 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19 + 109 卷二 第65、169、26、27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0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原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128 卷二 第27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附表二之1:被繼承人王海之遺產(土地、建物及存款部分) 編號 項目 名稱 面積/數額(新臺幣/元) 權利範圍 本院分割方法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665.88㎡ 1/4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1874.00㎡ 公同共有8/100000 同附表一之1編號1號至15號所示分割方法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477.00㎡ 公同共有1/480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212.78㎡ 公同共有1/480 5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84.31㎡ 公同共有1/160 6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106.81㎡ 公同共有1/160 7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125.15㎡ 公同共有1/160 8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1.23㎡ 公同共有1/160 9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73.36㎡ 公同共有1/160 10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00地號 31.53㎡ 公同共有1/160 11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00地號 30901.00㎡ 公同共有2/280 12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00地號 336.00㎡ 公同共有2/280 13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00地號 15740.00㎡ 公同共有2/280 14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00地號 19.33㎡ 公同共有1/28 15 土地 南投縣○○鄉○○段0000○0000地號 18.00㎡ 公同共有2/56 16 房屋 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里○○○道○段000號4樓至10樓) 公同共有18/100000 17 存款 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 8,472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8 存款 第一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435,631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9 存款 永豐商業銀行存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77,210元暨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0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證券活期儲蓄存款 已結清 已結清,不 列入遺產分 割 21 存款 臺灣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已結清 22 存款 臺灣銀行活期儲蓄存款 已結清 23 存款 華南商業銀行活期存款 已結清 24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簿儲金 已結清 25 存款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簿儲金 已結清 附表二之2:被繼承人王海之遺產(股票部分,如有孳息,含孳 息) 編號 股票名 稱 股票 未領股 股利(股) 未領現 金股利 (新臺幣 /元) 備註 本院分割方法 1 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0540 2241 198,970(未領11,1528元、已領未兌現87,442元) 卷一 第619頁 卷二 第18頁、115頁、23頁、197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 遠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6470 47,331 卷一 第620頁 卷二 第19頁、175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5202 54,558 卷一 第619頁 卷二 第15頁、176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 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283 31,011 卷一 第619頁 卷二 第17頁、79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 立益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5 5 卷二 第22頁 卷一 第635頁、133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6 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 15724 卷一 第620頁 卷二 第19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7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379 79,276 卷一 第619頁 卷二 第16頁、79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8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739 1,279 卷一 第620頁 卷二 第20頁、191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9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2727 + 21 18,065 卷一 第619頁 卷二 第16頁、91頁、22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0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8133 67,285【 105年至112年合計67,285; 105年至107年合計寄支票21,742元(支票未兌現)】 卷一 第619頁 卷二 第17頁、51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1 六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2824 228【實發金額194元,已寄支票(尚未兌現)】 卷一 第619頁 卷二 第18頁、593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2 味全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7 25 卷二 第172頁 卷二 第193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3 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15,000(實發金額14,970元,匯費共30元) 卷一 第619頁 卷二 第18頁、55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4 台灣玻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32,437【107年5,195元(已掛號郵寄) 、108年3,113元(已掛號郵寄)、110年5,195元、111年18,934元】 卷一 第619頁 卷二 第16頁、623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5 群創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3648 14,453 卷一 第620頁 卷二 第20頁、79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6 明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400 37216(實發金額37,136元、匯費共80元。104年至108年實發金額5,990、2,690、5,606、5,390、5,392,支票未兌現) 卷一 第620頁 卷二 第20頁、49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7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9000 63,021(另112年之現金股利13,490元已匯入第一銀行帳戶) 卷一 第619頁 卷二 第17頁、9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8 英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 卷一第619頁 卷二第17頁 卷二第149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19 友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237 21,019(含已領未兌現之支票計10,610元) 卷一 第619頁 卷二 第17頁、171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0 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9 189 卷一 第619頁 卷二 第17頁、79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1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6969 146547【實發金額146,517元,105年至107年合計寄發支票32,227元(支票未兌現)】 卷一 第619頁 卷二 第17頁、45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2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5264 30,946 卷一 第620頁 卷二 第20頁、35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3 台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597 實發金額2,283元,已郵寄支票,尚未兌現 卷一 第619頁 卷二 第16頁、597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4 合作金庫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319 393 14,472(含已領未兌現之支票計4,815元) 卷一 第620頁 卷二 第21頁、171、172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5 利奇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4000 11,724 卷一 第619頁 卷二 第16頁、79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6 正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8802 24 257,828(含已領未兌現之支票計146,756元) 卷一 第619頁 卷二 第16頁、171頁、23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7 建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672 實發金額6,657元 卷一 第619頁 卷二 第16頁、43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8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1562 + 539 715 289,712(含已領未兌現之支票計124,742元) 卷一 第620頁 卷二 第19頁、171頁、23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29 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1266 3866 99,437(未領共計64,217元,已領未兌現支票共計35,220元) 卷一 第619頁 卷二 第18、30頁、587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0 中華開發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6415 66445(含104年至106年合計寄送支票26,233元) 卷一 第620頁 卷二 第19頁、99至103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1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457 142,767 卷一 第619頁 卷二 第19頁、95至97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2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9222 17,616(另112年8月23日配發現金股利4,840元已匯款) 卷一 第619頁、663頁 卷二 第18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3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 卷一 第619頁、615頁 卷二 第15頁、67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4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269 4,839(另112年7月27日配發現金股利2,355元已匯款) 卷一 第620頁、661頁 卷二 第20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5 聚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267 0 卷一 第619頁 卷二 第16頁、79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6 台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6303 1220 27253【實發金額27,167元(含已郵寄尚未兌現支票8,827元,及尚未領取18,340元)】 卷一 第620頁、599頁 卷二 第19、23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7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1576 645 24,464(含已領未兌現支票9,969元) 卷一 第620頁、631頁 卷二 第19、22、83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8 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7540 33,062(含104年至108年已寄發未兌現支票合計16,668元、109年至111年16,394元支票退件待領) 卷一 第620頁 卷二 第19頁、143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39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8364 149,299(實發金額14,9269元,含105年至107年已寄發未兌現支票合計51,940元) 卷一 第620頁 卷二 第19頁、47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0 第一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5053 2600 122,876 卷一 第620頁 卷二 第19頁、11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1 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90 卷一 第620頁 卷二第20頁、39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2 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力積電) 266 1,085(含106年至108年合計917元股利支票已領尚未兌現,及110年至111年股利合計168元尚未領取) 卷一 第620頁 卷二 第21頁、93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3 聯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6242 40,776(含現金股利未領16,201元及現金股利已領未兌現24,575元) 卷一 第620頁 卷二 第20頁、115、197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4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4000 34,250(實發金額34,140元,含105年至108年已郵寄支票合計14,440元,尚未兌現) 卷一 第619頁、601頁 卷二 第18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5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0 卷一 第620頁、625頁 卷二 第21頁、139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6 普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23,060 卷一 第619頁 卷二 第18頁、171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7 信昌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000 卷二 第172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8 大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0 卷一 第620頁、第581頁 卷二 第21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49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8 20,795(112年9月8日配發現金股利3,070元已匯款) 卷一 第619頁、第659頁 卷二 第15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0 中國人造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9342 870 卷一 第619頁、第579頁 卷二 第16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1 中華紙漿股份有限公司 8800 28,923(含104年至108年已寄發未兌現支票合計25,362元、111年3,561元支票退件待領) 卷一 第619頁 卷二 第16頁、143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2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1323 10,621 卷一 第619頁 卷二 第17頁、85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3 勝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03 0 卷一 第619頁、第605頁 卷二 第17頁、151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4 凌陽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9 284元,實發金額204元,含104年至108年已開立支票未兌現及111年郵寄支票退回 卷一 第619頁 卷二 第17頁、53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5 南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21 卷一 第619頁 卷二 第18頁、67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6 富采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77 544 卷一 第620頁 卷二第20頁、35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7 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10226 123,803(實發股利13,763元) 卷一 第619頁 卷二 第18頁、71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8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110 127 8966 卷一 第619頁、第591頁 卷二 第18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59 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0 卷一 第620頁 卷二第20頁、177、178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60 南僑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74 1,403(實發金額1,393元) 卷二 第22頁、41、57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61 臺芳 226 卷一 第619頁 、15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62 力晶創新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89 1,085(含106年至108年股利支票917元已領尚未兌現,及110年至111年股利168元尚未領取) 卷一 第620頁 卷二 第20頁、93頁 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 63 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0 卷一 第595頁 卷二 第157頁 已無股份,不 列入遺產分割 64 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0 卷一 第603頁 已無股份,不 列入遺產分割 65 福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0 卷二 第75頁 66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0 卷二 第39頁 67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0 卷二 第87頁 68 聯成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 卷二 第39頁 69 台灣化學纖股份有限公司 0 卷二 第69頁 70 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 0 卷二 第619頁至620頁 附表三: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姓名 應繼分比例 王聰璟 1/4 王丕衍 1/4 王聖惠 1/4 王信仁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