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8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陳淑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864號聲 請 人 陳淑如 住○○市○○區○○路000巷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本院按:提起非訟程序,應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亦為提起非訟事件之聲請必須具備之程式。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聲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期命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聲請程序費用繳交說明): (一)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 (二)家事事件法第97條: 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