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破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孫裕耀(原名:孫沼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7號 聲 請 人 孫裕耀(原名:孫沼棚) 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程序費用,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經查,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440,247元(計算式:債權2,440,247元+利浤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股數按票面金額換算 所得金額15,000,000元+守泰有限公司出資額3,000,000元=20,44 0,247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但書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聲請費用3,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