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9 日
- 當事人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王全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64號 抗 告 人 晟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中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 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對於本院裁定駁回其法官迴避聲請,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賴亮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