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5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衍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黃彥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山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