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8 日
- 當事人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6號 原 告 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鈺雯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4,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