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費用暨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7 日
- 當事人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27號 原 告 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林建亨、林垣宸、卓錦玲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暨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故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