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3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陳明仁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6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561,369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27,6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427,189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到院(請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請求權基礎法條依據、證據),另備繕本2份逕以雙掛號寄 送被告,並檢具掛號回執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