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23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楊興亞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楊興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5,829元, 應繳裁判費23,2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2,775元。茲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鴻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