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林柏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11號 原 告 好師傅居家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鴻鈞等5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 第1項至第5項請求被告等人各別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26,7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35,9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蔡昀潔 附表 編號 被告 請求金額 (新臺幣) 1 黃鴻鈞 845,500元 2 鍾偉川 580,500元 3 許峻端 1,582,700元 4 杜冠賢 138,000元 5 簡宏長 380,000元 6 合計 3,526,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