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劉彥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33號 原 告 劉彥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5,29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為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 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另原告起訴狀之證物名稱及件數欄內固載有「診斷證明書、受理案件證明單及主張損害賠償一覽表(即相關請求項目金額明細)」等;然實未檢附提出,故原告亦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該等證物影本予本院,另附繕本1份提出予本院以利寄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