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麗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麗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5,593元,應繳裁判費28,423元,扣除前已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923元。茲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