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上海弘森機械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46號 原 告 上海弘森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甘逸偉會計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業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00,000元,應繳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500元外,尚應補繳21,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