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張碩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0號 原 告 張碩文 楊馥年 林建廷 詹宇超 黃皓瑄 共 同 送達代收人 林語凡 上列原告5人與被告禾盛建設有限公司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5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 告張碩文、楊馥年、林建廷、詹宇超、黃皓瑄5人起訴聲明及附 表記載,應依序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83,773元、4,083,773元、4,083,773元、4,083,773元、2,0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分別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491元、41,491元、41,491元、41,491元、20,800元(請分5筆繳納,以利法院判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5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5人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