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勝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36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祥工業有限公司及蕭國全等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38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5,123元,及其中(1)498,833元(2)56,290元均自民國112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32計算之利息,暨均自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超逾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就訴之聲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違約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計入訴訟標的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55,12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