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增值稅退稅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正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40號 原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祭祀公業紀長興、紀榮男、紀榮義、紀榮昌、紀懿珊、紀懿珍、紀懿玲、紀懿庭、紀家慶、紀生吉、紀生發、紀瑞源、紀懋烈、紀武男、紀明興、紀榮嘉、紀佑坤、紀志旺、紀瑞東、紀義明、紀文騫、紀文濱、紀瑞木、紀榮忠、紀榮謙、紀文雄、紀正雄、紀榮銀、紀萬居、紀永峰、紀淵清、紀銀鎮、紀泳瑍、紀忞蕙、紀培增、紀玲如、紀雅文、紀宗成、紀宗和、紀鎬銘、紀鎬雄、紀仁成、紀仁松、紀仁生、紀梅雀、紀金章、紀俊達、紀俊源、紀春安、紀曾隆、紀宗曜、紀宗澤、紀凱文、紀筱玟、紀玉田、紀昆淵、紀詠泉間返還土地增值稅退稅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75,4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9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