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許志文、林睿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 理 人 林睿軒 當事人(被告喜睿生技有限公司等2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71,23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