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07號 原 告 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彭子娟核發支付命令(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8122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9,70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彥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