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0 日
- 當事人慈溪市萬建軸承有限公司、張建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13號 原 告 慈溪市萬建軸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建亮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艾肯強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78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23,919元(計算式:人民幣897,595.2元×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即 民國111年5月16日時臺灣銀行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483=新臺幣 4,023,91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89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40,3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宗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