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蘇惠絹、威家科技有限公司、呂肇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15號 原 告 蘇惠絹 被 告 威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肇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家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729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977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2,477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科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