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移轉出資額或股份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2 日
- 當事人陳泓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陳泓翰 陳妍臻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洪珮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聖棻律師 被 告 謝佳樺 銓聯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婷律師(臨時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出資額或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謝佳樺名下銓聯鑫有限公司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或股份10萬股)移轉登記予原告共 有,是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