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2 日
- 當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邱月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1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永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廣源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邱榮基、邱清林等3 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912,518元 、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912,518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9,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書記官 林靖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