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3 日
- 當事人張家維、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于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62號 原 告 張家維 送達代收人 姚竣譯 被 告 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保管轉投資股份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本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確認被告確有保管 第3人台灣創新發展有限公司(下稱台創公司)轉投資之股份(下稱系爭股份)」等情,依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為台創公司100%轉投 資子公司,及原告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記載實收資本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00元,則被告之資本額顯然全部係由台 創公司出資,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0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969,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