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7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張家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762號 抗 告 人 張家維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綠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保管轉投資股份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3日本院所為第一審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62號)提起抗告,經查:(一)本件抗告,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二)抗告人漏未提出抗告狀繕本(含附屬文件全部)1件, 認有命補正必要。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正,其中(一)部分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