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4 日
- 當事人王江秀鑾、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許金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892號 原 告 王江秀鑾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