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8 日
- 當事人寰瑋實業有限公司、黃嘉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993號 原 告 寰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嘉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春砂石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68,9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