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0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6 日
- 當事人李瑞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095號 原 告 李瑞欣 蘇秉濬 王沛瑀 田芳逸 曾聖雄 黃如銨 張立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聯合控股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出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李瑞欣、蘇秉濬、王沛瑀、田芳逸、曾聖雄、黃如銨、張立民等人係分別向被告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本件原告係向被告為各別請求,其訴訟標的不同,其應繳裁判費自應按各項訴訟標的金額分別計算,原告李瑞欣、蘇秉濬、王沛瑀、田芳逸、曾聖雄、黃如銨、張立民等人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3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10萬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1,000元,合計共9,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或未繳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書記官 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