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當事人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正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80號 原 告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正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陳麗文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6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184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684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