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0 日
- 當事人卓彥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補字第2274號 原 告 卓彥佑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喜鵲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72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0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