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2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託費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23 日
- 當事人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廖政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78號 原 告 廖政棋即達利創意行銷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廖政棋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 定為新台幣(下同)515,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驊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4 日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