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沈仁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7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柯碧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8,256 元,應繳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 尚應補繳16,83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廖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