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3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7 日
- 當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曹為實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9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魏志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張文遠、吳慧君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 促字第2924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6,5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7 日書記官 林靖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