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9 日
- 當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劍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23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劍平 訴訟代理人 張嘉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儷明股份有限公司、張文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4,48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3,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