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7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6 日
- 當事人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蕭政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716號 原 告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豪 訴訟代理人 錢威旭 賴佑昌 被 告 張祐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線上遊戲平台星城Online所發行之69,802,116星幣,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8,021元【計算式:69,802,116星幣÷100=698,02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原告主張新臺幣與星幣之換算為1元:100星幣),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書記官 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