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6 日
- 當事人陳振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83號 原 告 陳振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鋆瀧即龍泰工程行、楊鋆瀧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3萬754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 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10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本件原告起訴之被告楊鋆瀧即龍泰工程行為被告楊鋆瀧獨資經營之商號,按獨資商號,與其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即被告楊鋆瀧即龍泰工程行與被告楊鋆瀧人格同一,則關於本件起訴對象仍列其2人並請求連帶給 付,請確認是否有誤載之情形?如是,應具狀更正之,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如否,應釋明列其2人為當事人 並請求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林佩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