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地上物拆除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0 日
- 當事人林金鋒、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林金鋒 被 告 欽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貞 上列當事人間地上物拆除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17日星期五(含當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一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第一審裁判費: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 。次按請求將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交還土地之訴,係以土地之交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土地之價額為準,地上物之價額不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 字第1115號裁定意旨參照)。所謂交易價額,係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而言,稅捐機關之房屋課稅現值、核定金額及土地之公告現值、公告地價,均難認可適時反應不動產之交易價額,自不得以之為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基礎。現行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 字第261號、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據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 為:被告應將原告所坐落台中市○○區○○段0○○○○○○段○○○0000 000○000000地號土地上(下合稱系爭土地,單獨則以地號稱 之),如圖紅色部分面積約30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 土地復原返還原告。因原告係以土地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價值為準。惟原告並未陳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市價,揆諸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本院非不得參酌鄰近系爭土地於原告112 年2月起訴前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作為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而184-36、184-37地號二筆土地於112年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萬600元 (見本院卷第13、17頁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經本院依職 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系爭土地坐落同地段、公告現值亦相同,於原告112年2月起訴前近1年之 土地之實價登錄交易紀錄,如附表所示為6筆,地號分別為181-24、182、184地號土地;另依原告提出之臺中市中興地 政事務所收件日期文號112年1月5日興土測字第2100號土地 複丈成果圖所示(見本院卷第21頁),其中184地號土地所 在位置更趨近於系爭土地,而該筆土地之交易時間與本件起訴時之時間差距,雖較上開181-24、182地號土地實價登錄 價格交易時間遠,然其時間差距相隔不及一月,市況影響價格因素差異不大。是綜上以觀,堪認184地號土地之實價登 錄價格每坪13萬2000元,換算後約為每平方公尺3萬9930元 (1坪=3.3058平方公尺,計算式:132000元÷3.3058≒39930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可供本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 (三)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被告占用土地之價額為準,惟遭占用之面積未經實測,故暫依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主張之面積300平方公尺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1197萬9000元(計 算式:39930元×300平方公尺=1197萬9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萬7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陳報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 記第一類謄本(須於土地所有權部詳載全部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並附繕本或影本,供本院確認上開土地之所有權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 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1 日書記官 黃馨萱 附表: 編號 參考土地之地號(臺中市南屯區知高段) 112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 交易日期 單價(萬元/坪) 1 181-24 1萬600元 111.04.26 5萬5000元 2 182 1萬600元 111.04.07 19萬7000元 3 181-24 1萬600元 111.04.01 5萬5000元 4 181-24 1萬600元 111.04.01 5萬5000元 5 184 1萬600元 111.03.31 13萬2000元 6 181-24 1萬600元 111.03.30 5萬3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