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洪琨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洪琨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正新企業社即鄭國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