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侯秀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26號 原 告 侯秀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師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可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