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雷仲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1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林靜凰 上列原告與被告威捷精密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10,89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書記官 莊金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