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沈世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沈世鵬 上列原告曾聲請對被告允瑞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添進、陳金蘭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5169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後,尚應補繳50,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傅可晴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