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超詮有限公司、簡淑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55號 原 告 超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淑卿 上列原告與被告曜揚營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643,303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