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張淑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9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張淑媚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楊興亞及楊登富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5362號),惟 被告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楊興亞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記載為新臺幣(下同)224萬5829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275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7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