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3 日
- 當事人陳宥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陳宥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魯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魯閣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223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大魯閣公司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備位聲明一請求被告大魯閣公司、陳鈺瑋、曾聖峰給付原告80萬元;備位聲明二請求被告大魯閣公司、陳鈺瑋、曾聖峰、李東明、陳村煌、蘇正武給付原告80萬元。經核原告所為先、備位聲明之請求相互應為選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