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董德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8號 原 告 董德祈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智媛即悅晴雲商行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