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蕭政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83號 原 告 網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政豪 訴訟代理人 劉雅慈 周軒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魏伶俐、盧伯仲、吳忻瑜、謝麗員、楊鈺鋒、塑華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李思靜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13,4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85,3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