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1 日
- 當事人瑞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劉瑞堂、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陳桂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4號 原 告 瑞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瑞堂 被 告 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桂羚 住○○市○○區○○○○路000巷00弄 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瑞均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原告公司)前聲請對被告上和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557號),因被告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日以112年度補字第453號裁 定命原告公司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760元,此項裁定業於112年3月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 三、原告公司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