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4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謙浩、張淑媚、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6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張淑媚 被 告 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興亞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13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廖春玉